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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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者,得通知留置處所於其接見時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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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被選任的律師可以與被移送裁定人進行會見,但若有事實足夠認定存在證據消失或串供之虞,可以通知留置處所在會見過程中監視被移送裁定人。 參考資料: 臺灣中央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18)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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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