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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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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者,得通知留置處所於其接見時監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被選任的律師可以與被移送裁定人進行會見,但若有事實足夠認定存在證據消失或串供之虞,可以通知留置處所在會見過程中監視被移送裁定人。 參考資料: 臺灣中央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90018)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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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 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者,得通知留置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