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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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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袋,應由承辦法官親自拆閱及彌封,不得假手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刑事訴訟法專則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實務要點第二十條》,在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袋時,必須由承辦法官親自進行拆閱和彌封,不得委託他人執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的機密性和安全性,並防止代號的泄露或被竄改。承辦法官本人應負責確認代號對照表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正當程序和證據的真實性。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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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規定:「二十 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袋,應由承辦法官親自拆閱及彌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