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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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袋,應由承辦法官親自拆閱及彌封,不得假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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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刑事訴訟法專則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實務要點第二十條》,在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密封袋時,必須由承辦法官親自進行拆閱和彌封,不得委託他人執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的機密性和安全性,並防止代號的泄露或被竄改。承辦法官本人應負責確認代號對照表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正當程序和證據的真實性。
- 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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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