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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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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被移送裁定人選任之律師聲請閱卷時,治安法庭對於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對質詰問案件中可供指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彌封或拆卸留存後,再行給閱,務須防範該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姓名、身分之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當被移送裁定人的律師聲請閱卷時,治安法庭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治安法庭在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時,必須妥善保密,以防止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真實姓名、身分被洩漏。 2.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防止泄漏可供指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的文書,在納入卷證後應予以彌封或拆卸留存,並在律師聲請閱卷後再行給予閱覽。 具體的參考資料如下: 根據司法院公報釋字第693號釋例,法院在閱卷程序中應妥善保管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以防止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真實身份被洩漏。此外,根據釋例,當律師聲請閱卷時,法院應當在符合相關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提供相關文書,以確保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個人資料不被洩漏。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資料庫上的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9號判決),法院在處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在該案中,被告的律師聲請閱卷,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提供了相關的文書,並遵守了保密措施,以防止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真實姓名、身分被洩漏。這種保密措施的實施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正和當事人的隱私權利。

  • 聲請閱卷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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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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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 被移送裁定人選任之律師聲請閱卷時,治安法庭對於使用代號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代號與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