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二 檢察或刑事審判機關因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案件向治安法庭借調流氓案卷時,仍應注意防範洩漏偵、審範圍以外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根據法案第十七條之規定,當檢察或刑事審判機構受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有時需要向治安法庭借調流氓案卷。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檢察或刑事審判機構在借調流氓案卷時,仍應注意防範洩漏偵審範圍以外的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姓名和身分。這意味著當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謹慎處理相關卷宗,以避免不必要的資訊洩漏。 依據這一條法規,這裡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當檢察官調查一個涉及流氓行為的案件時,他們可能需要向治安法庭借調這個案件的卷宗。然而,在處理這些卷宗時,他們必須注意不要洩漏其他不相關的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的個人資訊。 以上是我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對該法條進行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