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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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經裁定交付感訓處分或拘留確定者,由地方法院治安法庭法官簽發執行書檢同裁定書,將受感訓處分人或被裁定拘留之人交原移送警察機關轉送執行處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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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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