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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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受感訓處分人未經留置或因停止留置在外,經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通緝之規定辦理,以促其到案執行。其於審理中曾命具保、責付者,應先行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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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如果受感訓處分的人未經留置或因停止留置在外,而被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通緝的規定辦理,以促使其到案執行。如果在審理中曾要求具保或責付的話,應該先進行追保。 範例:如果某人受到感訓處分後被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卻沒有出庭,且沒有正當理由解釋為什麼沒有到場,那麼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拘提、通緝規定處理這個案件,以逼迫該人到案。如果在審理中,法院曾要求該人提供保證金或負擔保證金,那麼在進行拘提或通緝之前,應該先追討該保證金。
- 傳喚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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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