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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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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受感訓處分人未經留置或因停止留置在外,經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通緝之規定辦理,以促其到案執行。其於審理中曾命具保責付者,應先行追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如果受感訓處分的人未經留置或因停止留置在外,而被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話,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通緝的規定辦理,以促使其到案執行。如果在審理中曾要求具保或責付的話,應該先進行追保。 範例:如果某人受到感訓處分後被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卻沒有出庭,且沒有正當理由解釋為什麼沒有到場,那麼法院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拘提、通緝規定處理這個案件,以逼迫該人到案。如果在審理中,法院曾要求該人提供保證金或負擔保證金,那麼在進行拘提或通緝之前,應該先追討該保證金。

  • 傳喚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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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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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 受感訓處分人未經留置或因停止留置在外,經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