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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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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應受拘留之人經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亦得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通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當被告被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和通緝的規定進行處理。

  • 拘留名詞
  • 傳喚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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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 應受拘留之人經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亦得準用刑事訴訟法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