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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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應受拘留之人經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亦得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通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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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條,當被告被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傳喚到案執行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拘提和通緝的規定進行處理。
- 拘留名詞
- 傳喚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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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