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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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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後逾三年未執行,經原移送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聲請准予執行者,治安法庭應為如下處理:(一) 就其檢具之事證,審查受感訓處分人已否改悔向上,有無仍予執行之必要。 (二) 原移送機關如未檢具受感訓處分人於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逾三年,未悔改向上,仍有流氓行為,而有再予執行感訓處分必要之具體事證時,先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但所提事證,仍不足以證明者,駁回其聲請。(三) 傳訊受感訓處分人,使其有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並為答辯之機會;如認為有必要,並得傳訊原移送之承辦人員到庭說明。 (四) 如該受感訓處分人自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之日起,迄今已逾七年而未開始執行感訓處分,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在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遵守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的第33條。根據該條,當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後超過三年仍未執行,原移送機關根據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聲請准予執行時,治安法庭應根據以下處理方式: 1. 就受感訓處分人的事證進行審查,評估其是否已經改悔向上,是否需要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2. 若原移送機關未檢具受感訓處分人在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三年內是否改悔向上,是否仍存在流氓行為,以及是否有必要再次執行感訓處分的具體事證時,原移送機關應先定期限要求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駁回其聲請。 3. 應傳訊受感訓處分人,讓他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進行答辯;如有必要,也可以傳訊原移送機關的承辦人員到庭說明。 4. 如果受感訓處分人自感訓處分確定後已經超過七年仍未開始執行感訓處分,根據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的規定,其聲請將會被駁回。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條字號:司字第0980011962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AJU00&id=STCISOL000001624309912019&v=1) - 司法院法條字號:司字第0980012634號(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AJU00&id=STCISOL000001635457912019&v=1)

  • 駁回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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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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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規定:「三十三 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後逾三年未執行,經原移送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聲請准予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