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快速跳轉
三十四 感訓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對受感訓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者,治安法庭應就其檢具之事證,審查其是否符合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及是否已無繼續執行必要。並應儘速審查裁定,以免影響受感訓處分人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規定,當執行機關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感訓處分人的感訓處分時,治安法庭應審查受感訓處分人是否符合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的規定,並審查是否已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法庭應盡速進行審查裁定,以免影響受感訓處分人的權益。 参考资料:《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