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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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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感訓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對受感訓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者,治安法庭應就其檢具之事證,審查其是否符合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及是否已無繼續執行必要。並應儘速審查裁定,以免影響受感訓處分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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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規定,當執行機關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感訓處分人的感訓處分時,治安法庭應審查受感訓處分人是否符合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的規定,並審查是否已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法庭應盡速進行審查裁定,以免影響受感訓處分人的權益。 参考资料:《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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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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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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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 感訓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對受感訓處分人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者,治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