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38條第2項及假釋行政注意事項第1條的規定,監獄在辦理假釋時,應對受刑人的檔案進行詳實審核,包括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并由所屬的管教小組人員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然後送交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監獄的管教小組人員會對他的案件進行審核,包括查看他的紀律表現、獄中表現、教育訓練情況等資料。根據這些資料,管教小組人員會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案件送交給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進行最終的審議和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