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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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決定書首行應記明受理機關,次行應記明請求人,如有代理人時並接連記載之,案由可記載「上列請求人因○○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或免訴、不受理,或裁判駁回起訴等),請求補償,本院決定如下」,主文之後,續載准駁之理由,不必列事實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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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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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起訴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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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