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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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償由原決定機關支付之,支付時應特別注意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補償支付請求權是否消滅,有無已依其他法律受賠償或補償而應予扣除;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是否應停止補償之交付、補償決定是否失其效力或於判決諭知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之範圍內失其效力等事項,及本法第三十條支付期間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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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補償由原決定機關支付。在支付補償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補償支付請求權是否消滅:即在支付補償前,應確認補償申請是否已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限,如果已經超過時效期限,則支付請求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 是否已依其他法律受賠償或補償而應予扣除:在支付補償時,需要確認是否已經依其他法律規定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或補償,如果已經進行了相應的賠償或補償,則在支付補償時應予以扣除。 3.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是否應停止補償之交付、補償決定是否失其效力或於判決諭知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之範圍內失其效力等事項:在支付補償前,需要確認是否存在應停止補償交付的情況,例如在補償過程中,受害人被判處刑罰或保安處分,而補償決定可能會失去效力。 4. 本法第三十條支付期間等規定:在支付補償時,需要遵守本法第三十條關於支付期間的規定,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補償的支付程序。 參考資料: - 刑事補償法(新修)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01
- 諭知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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