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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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重新審理之聲請,僅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情形,不及於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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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指出,重新審理之聲請僅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的情形,不包括同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的情形。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補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重新審理的聲請僅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的情形。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當少年犯罪的裁判確定後,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原判決的證據有重大瑕疵時,可以提出重新審理的聲請。 然而,根據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的規定,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時只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的重新審理聲請,不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的情形。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事補償法 - 中華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 - 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
- 第二十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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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