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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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償決定確定後十日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決定機關應依職權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當地如無公報、報紙者,則以公告代之,不得向受補償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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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規定在補償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原決定機關應依職權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若當地沒有公報或報紙,則可以公告代替,但不得向受補償人收取費用。這條規定確保了補償決定的公開透明,讓受害人和社會大眾可以知曉補償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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