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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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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償決定確定後十日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決定機關應依職權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當地如無公報、報紙者,則以公告代之,不得向受補償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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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規定在補償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原決定機關應依職權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若當地沒有公報或報紙,則可以公告代替,但不得向受補償人收取費用。這條規定確保了補償決定的公開透明,讓受害人和社會大眾可以知曉補償決定的內容。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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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補償決定確定後十日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決定機關應依職權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