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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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得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者為限。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所稱「必要時」,指對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或其他與犯罪或科刑有關之事實有加調查之必要者而言。(刑訴法四四九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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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情況。在第一審法院中,如果根據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有的證據已足以確定其犯罪事實,則可以因檢察官的聲請而直接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無需經過通常的審判程序。然而,如果有必要的話,在處刑前應當對被告進行訊問。所謂的"必要時"指的是針對檢察官申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與犯罪或科刑有關的事實需要進行進一步調查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 範例:在一個被控犯有竊盜罪的案件中,檢察官基於被告的自白和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根據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和現有的證據確定被告的犯罪事實,並決定不進行通常的審判程序,直接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根據訴訟程序的規定,在處刑前還對被告進行了訊問。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被告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 證據名詞
-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訊問名詞
- 科刑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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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