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得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者為限。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所稱「必要時」,指對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或其他與犯罪或科刑有關之事實有加調查之必要者而言。(刑訴法四四九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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