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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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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聲請調查證據者,自應詳予調查後,再判斷是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訴法四四九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如果被告自白犯罪,不論此自白是否是在法院訊問時,法院如果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可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但如果被告在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要求調查證據,法院就必須詳細調查後才能判斷是否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這項法條,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例如,假設一個被告在偵查中承認犯罪並在法院訊問時繼續坦承,法院就可以根據該條款決定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無需進行通常的審判程序。但如果被告在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要求調查其他證據,法院就必須進行調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然後再決定是否以簡易判決處刑。

  • 第四四九條第一項條文
  • 通常程序名詞
  • 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白名詞
  • 訊問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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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二 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