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 刑訴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如被告於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聲請調查證據者,自應詳予調查後,再判斷是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訴法四四九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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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如果被告自白犯罪,不論此自白是否是在法院訊問時,法院如果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可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但如果被告在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要求調查證據,法院就必須詳細調查後才能判斷是否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這項法條,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例如,假設一個被告在偵查中承認犯罪並在法院訊問時繼續坦承,法院就可以根據該條款決定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無需進行通常的審判程序。但如果被告在法院訊問時否認犯罪並要求調查其他證據,法院就必須進行調查,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然後再決定是否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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