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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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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其經上訴之案件,則由專股以外之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得視上訴案件數酌設專庭辦理。 (刑訴法四四九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之一條,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在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時,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但對於經上訴的案件,則由專股以外的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可以視上訴案件數量的多寡酌情考慮設立專庭辦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業性和效率性,並確保在上訴程序中有更高級別的審判力量參與。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日期:108年12月1日)

  • 上訴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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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其經上訴之案件,則由專股以外之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