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其經上訴之案件,則由專股以外之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得視上訴案件數酌設專庭辦理。 (刑訴法四四九之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之一條,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在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時,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但對於經上訴的案件,則由專股以外的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可以視上訴案件數量的多寡酌情考慮設立專庭辦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業性和效率性,並確保在上訴程序中有更高級別的審判力量參與。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日期:108年12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