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簡易程序案件;其經上訴之案件,則由專股以外之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得視上訴案件數酌設專庭辦理。 (刑訴法四四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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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之一條,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在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時,宜由簡易庭或設專股辦理。但對於經上訴的案件,則由專股以外的刑事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可以視上訴案件數量的多寡酌情考慮設立專庭辦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業性和效率性,並確保在上訴程序中有更高級別的審判力量參與。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日期:108年12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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