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刑訴施行法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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