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十五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刑訴施行法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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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三,法院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終結之。然而,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這意味著,對於在修法前已經進行過的簡易程序案件,應以修法後的刑事訴訟法來終結該案件。然而,如果該案件在修法前已經依法定程序進行過,則其效力不受影響,仍然有效。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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