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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 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四五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Ⅲ、四五二、三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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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對於簡易判決的上訴,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的規定。如果第二審的地方法院合議庭接受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照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如果該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的情形,應撤銷原判決,直接依照通常程序做出第一審判決。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時,遵循適用的規定,並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審判。 一個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是第一審法院原先判處被告拘役三十日,但在上訴審判中,被告被認定犯有更嚴重的罪行,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的規定,原簡易判決應該被撤銷,並且以通常程序做出第一審判決,這可以保證對於該案件的審理更加公正和適當。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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