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四五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Ⅲ、四五二、三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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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四五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Ⅲ、四五二、三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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