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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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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對於簡易程序案件之裁判上訴抗告者,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曾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迴避,不得於第二審合議庭執行職務。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Ⅰ、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對於簡易程序案件的裁判上訴或抗告,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曾參與第一審裁判的法官在第二審合議庭中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例如,若在一個簡易程序案件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作出判決後,被告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則地方法院合議庭成為該案的第二審法院。同時,若在第一審裁判中曾參與判決的法官存在於第二審合議庭中,該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的規定迴避,不得在第二審合議庭執行職務。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第十七條第八款條文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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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規定:「十三 對於簡易程序案件之裁判上訴或抗告者,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曾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