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對於簡易程序案件之裁判上訴或抗告者,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曾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迴避,不得於第二審合議庭執行職務。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Ⅰ、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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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對於簡易程序案件之裁判上訴或抗告者,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曾參與第一審裁判之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迴避,不得於第二審合議庭執行職務。 (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Ⅰ、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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