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被告依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範圍,並經檢察官同意而據以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者,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檢察官之請求(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為判決者,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書內載明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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