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被告依刑訴法第四五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範圍,並經檢察官同意而據以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者,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檢察官之請求(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為判決者,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書內載明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一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當被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的規定表示願意接受科刑範圍或為求刑或緩刑宣告的請求時,法院若根據被告所表示的範圍內科刑或根據檢察官的請求做出判決,該當事人即無法提出上訴,且該判決書內應記載此事。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和檢察官都無法上訴判決。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2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