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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法官於簡易判決書之製作,得以簡略方式為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得僅記載證據之名稱,無庸記載證據之具體內容;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刑訴法四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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