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法官於簡易判決書之製作,得以簡略方式為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得僅記載證據之名稱,無庸記載證據之具體內容;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刑訴法四五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