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 後,應立即製作正本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告訴人、告發人。各項相關之行政作業並應密切配合,以求案件迅速終結。 (刑訴法二二七Ⅰ、三一四Ⅱ、四五三、四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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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三條、四百五十五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當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時,應遵守注意事項第十條的規定。該注意事項要求法院在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立即處理該案件,並製作正本送達給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告訴人和告發人。此外,該注意事項還要求相關的行政作業應密切配合,以確保案件能夠迅速結束。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犯罪案件被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理,地方法院簡易庭經審理後判決被告無罪,這時地方法院應根據注意事項第十條的規定,立即製作無罪判決的正本,並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同時,法院和相關行政部門應密切合作,以確保該案件能夠快速結束,不再拖延。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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