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 後,應立即製作正本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告訴人、告發人。各項相關之行政作業並應密切配合,以求案件迅速終結。 (刑訴法二二七Ⅰ、三一四Ⅱ、四五三、四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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