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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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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 後,應立即製作正本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告訴人告發人。各項相關之行政作業並應密切配合,以求案件迅速終結。 (刑訴法二二七Ⅰ、三一四Ⅱ、四五三、四五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三條、四百五十五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當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時,應遵守注意事項第十條的規定。該注意事項要求法院在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立即處理該案件,並製作正本送達給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告訴人和告發人。此外,該注意事項還要求相關的行政作業應密切配合,以確保案件能夠迅速結束。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犯罪案件被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理,地方法院簡易庭經審理後判決被告無罪,這時地方法院應根據注意事項第十條的規定,立即製作無罪判決的正本,並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同時,法院和相關行政部門應密切合作,以確保該案件能夠快速結束,不再拖延。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刑訴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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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 後,應立即製作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