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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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議庭成員,應具榮辱與共觀念,切實參與合議審判;審判長應認識合議制之成敗,繫於審判長之是否盡職,故應時常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積極參與審判,並考核其勤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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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條,合議庭成員應具榮辱與共觀念,並且要切實參與合議審判。審判長對於合議制度的成敗負有責任,因此應該時常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並積極參與審判,同時也要對陪席法官的勤勉程度進行考核。 針對這一條要點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可以參考以下的案例: - 台灣高等法院對於一件刑事案件的審判,審判長定期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並確保他們積極參與審判過程。審判長也會對陪席法官的勤勉程度進行考核,以確保合議制度的有效執行。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分析,並以相關法規作為參考來回答問題。
- 合議庭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 合議制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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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