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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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議審判案件,應配合合議庭成員人數,依下列範圍,增訂副卷: (一) 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應影印訴狀、答辯狀、準備書狀、言詞辯論要旨狀,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資料,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第二審並應影印第一審判決書、不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與第三審上訴書狀。 (二) 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應影印起訴書或自訴狀、答辯狀、辯護意旨狀、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第二審並應影印第一審判決書,不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與第三審上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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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2條,合議審判案件需要配合合議庭成員人數進行,其中具體的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的副卷應包含以下內容:訴狀、答辯狀、準備書狀、言詞辯論要旨狀,以及與訴訟相關的變更和追加資料、重要證據和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的部分。而第二審的副卷則應包含第一審的判決書、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書狀,以及更審前第二、三審的歷次判決書和第三審的上訴書狀。 二、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的副卷應包含以下內容:起訴書或自訴狀、答辯狀、辯護意旨狀,以及與案情相關的重要證據和其他有重大關係的部分。而第二審的副卷則應包含第一審的判決書、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書狀,以及更審前第二、三審的歷次判決書和第三審的上訴書狀。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合議制度的功能,確保審判成員以適當的資料進行案件審理。根據這些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準確影印並保存相關文件,確保實施公正的審判程序。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l
- 合議審判名詞
- 合議庭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要旨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證據名詞
- 上訴名詞
- 起訴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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