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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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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受命法官於收案後:(一) 認無行準備程序之必要者,應將卷證依次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如審閱後均為同一認定,其應行言詞辯論者,由審判長指定期日;其無需行言詞辯論者,逕付評議。如陪席法官認應行準備程序時,應將其意見告知審判長,並將卷證交付之,審判長審閱後亦為同一認定時,即應將卷證交還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二) 認有行準備程序之必要者,依法定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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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議審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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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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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受命法官於收案後:(一) 認無行準備程序之必要者,應將卷證依次送交陪席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