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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依前條次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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