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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裁判書製作,應交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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