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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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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裁判書製作,應交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2條,裁判書的製作應該先交給參與審判的陪席法官閱覽簽名,然後再送審判長核閱。如果發現裁判書有不妥之處,應予修正。 舉例來說,當一個案件進行審判時,裁判書的草稿首先會交給參與審判的陪席法官閱覽並簽名。這些陪席法官將擔任輔助審判的角色,他們對案件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然後,裁判書會送交給審判長核閱,審判長負責最終對裁判書進行審查並簽名。如果審判長或陪席法官發現裁判書存在不妥之處,他們有責任將其修正,以確保裁判書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 裁判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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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裁判書製作,應交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