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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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裁判書製作,應交參與審判之陪席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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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2條,裁判書的製作應該先交給參與審判的陪席法官閱覽簽名,然後再送審判長核閱。如果發現裁判書有不妥之處,應予修正。 舉例來說,當一個案件進行審判時,裁判書的草稿首先會交給參與審判的陪席法官閱覽並簽名。這些陪席法官將擔任輔助審判的角色,他們對案件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然後,裁判書會送交給審判長核閱,審判長負責最終對裁判書進行審查並簽名。如果審判長或陪席法官發現裁判書存在不妥之處,他們有責任將其修正,以確保裁判書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 裁判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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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