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 評議之結果,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見解各異,無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獲致決議時,宜再開言詞辯論,續行研究案件之內容,再行評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1條》,如果在評議中對於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見解產生異議且無法達成決議,應該再次進行言詞辯論,繼續研究案件內容,然後再次進行評議。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對於案件的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有充分的討論和探討,以達成一致性的結果。根據最新資料,有關此要點的具體適用範例尚未提供。
- 第一百零五條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