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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評議之結果,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見解各異,無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獲致決議時,宜再開言詞辯論,續行研究案件之內容,再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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