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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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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應列舉理由交付評議,並記載於評議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0條,若在案件的辯論終結後認為有必要再開辯論,法院應該將相關的理由列舉出來並交付評議,同時也將這些理由記載在評議簿上。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具體涉及該條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 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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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應列舉理由交付評議,並記載於評議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