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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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應列舉理由交付評議,並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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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10條,若在案件的辯論終結後認為有必要再開辯論,法院應該將相關的理由列舉出來並交付評議,同時也將這些理由記載在評議簿上。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具體涉及該條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 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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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