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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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評議時應嚴格遵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由參與審判之法官充分陳述意見後,再行評決;各法官之意見應分別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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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評議時應嚴格遵守法院組織法,法官在充分陳述意見之後,進行評決。各法官的意見應當分別記載在評議簿中。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組織法,法官在進行合議評議時,應該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進行。法官各自陳述意見之後,評議結果即可作出評決。根據實際案例,法官的意見在評議簿中有明確的記載,以確保評議過程的透明度和準確性。這樣做可以確保合議制的功能能夠正確地實施。
- 法院組織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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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