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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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裁判之評議,宜於案件辯論終結後即行為之,至遲不得逾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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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裁判之評議應在案件辯論終結後即行進行,並且最晚不得超過三天。這意味著法官在辯論完結後需要立即進行討論和評議,並且在三天內達成一致的判決結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最高法院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2項訂定)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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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