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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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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之評議,宜於案件辯論終結後即行為之,至遲不得逾三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裁判之評議應在案件辯論終結後即行進行,並且最晚不得超過三天。這意味著法官在辯論完結後需要立即進行討論和評議,並且在三天內達成一致的判決結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最高法院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2項訂定)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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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裁判之評議,宜於案件辯論終結後即行為之,至遲不得逾三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