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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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審判長應依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把握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及集中審理之原則,切實踐行訴訟程序,使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呈現於公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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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6條,審判長應依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把握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及集中審理的原則,切實踐行訴訟程序,使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呈現於公判庭。根據該要點,審判長應當遵循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和集中審理的原則,確保訴訟程序的有效進行。這意味著在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審判長應該讓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方法以及證據能夠在公判庭上呈現出來。具體來說,審判長應根據民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審判程序中確保言詞辯論的進行,直接審理的原則的實施,以及集中審理的要求的遵守。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攻擊和防禦的方法能夠得到充分地呈現在法庭上,以保障訴訟的公正性。
- 言詞辯論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集中審理名詞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公判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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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