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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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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施用煙毒或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於勒戒斷癮受不起訴處分免除其刑後,再犯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而自首請求勒戒者,不得再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免除其刑。但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煙毒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如果犯罪未被發現前自願請求勒戒並經勒戒斷癮後受到不起訴處分或免除刑罰,再次犯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並自首請求勒戒的情況下,不得再依據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免除刑罰。然而,根據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對其刑罰進行減輕。

  • 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免除名詞
  • 自首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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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於勒戒斷癮受不起訴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