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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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於勒戒斷癮受不起訴處分或免除其刑後,再犯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而自首請求勒戒者,不得再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免除其刑。但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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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煙毒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如果犯罪未被發現前自願請求勒戒並經勒戒斷癮後受到不起訴處分或免除刑罰,再次犯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並自首請求勒戒的情況下,不得再依據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免除刑罰。然而,根據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對其刑罰進行減輕。
- 非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免除名詞
- 自首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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