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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6.03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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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送勒戒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以施用煙毒或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或少年吸用迷幻物品而成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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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機關將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少年法庭調查者,應先由衛生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出具檢驗書一併送案。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少年法庭應即送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檢驗書格式如附件 (一) ) 。 (編 註:附件 (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9 期 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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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者,應即送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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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施用煙毒或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法院請求勒戒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應即移送檢察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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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裁定勒戒案件時,如十八歲以上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已經檢驗確定成癮者,應於收受檢察官勒戒聲請書後,即以裁定移送勒戒處所勒戒 (裁定書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9 期 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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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審理煙毒、麻醉藥品案件時,如經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被告業已有癮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勒戒處所勒戒 (裁定書格式如附件 (三) )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諭知實施禁戒者,亦應移送勒戒處所勒戒。 法院審理煙毒案件,於煙毒犯裁定勒戒前,必要時,得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煙毒犯送勒戒處所觀察,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編 註:附件 (三)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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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經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勒戒或少年法庭諭知實施禁戒者,應由法院填具移送書並檢附該犯照片六張派警解送。移送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勒戒處所收受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時,應即填具移送書所附簡覆表,交與解送之法警帶回原送戒機關 (移送書及所附簡覆表格式如附件 (四) (五) ) 。 (編 註:附件 (四) (五)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9 期 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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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受理有癮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應即解送省、市勒戒處所勒戒。 勒戒處所對於移送勒戒之少年犯,應與其他受勒戒人分別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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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勒戒或由少年法庭實施禁戒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於勒戒完畢後,應由勒戒處所出具戒絕毒癮證明書,黏貼照片,按捺受勒戒者指紋函請原送勒戒機關即日派警提回,並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戒絕毒癮證明書、勒戒處所函及原送戒機關提回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函格式如附件 (六) (七) (八) ) 。戒絕毒癮之證明書應備一式五份,一份送由原送戒機關附卷,一份送受勒戒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一份送羈押之看守所或收容少年觀護所,一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一份存所備查。 勒戒處所與送戒機關不在同一處所時,勒戒處所於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勒戒完畢時,應洽請當地地方法院提領暫押於當地看守所或暫收容於當地少年觀護所,並將副本抄送原送戒機關,逕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回辦理 (勒戒所函格式如附件 (九) ) 。 (編 註:附件 (六) ~ (九)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9 期 81-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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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煙毒犯施用煙毒或麻醉藥品犯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者,於斷癮後,原送戒機關提回時應即送檢驗人員調驗,是否確已勒戒斷癮,出具調驗書 (調驗書格式如附件 (一○) 。其於勒戒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應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免除其刑。 (編 註:附件 (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8 期 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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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勒戒處所於法院移送之受勒戒人脫逃時,應即函請原送戒機關通緝協尋 (勒戒所函格式如附件 (一一) ) ,並移送檢察官依法追訴其脫逃罪嫌。 法院於緝獲或協尋到案後應即移送繼續勒戒。 (編 註:附件 (一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9 期 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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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在勒戒處所自殺、死亡、暴行、擾亂秩序或有其他重大事故發生時,勒戒處所應將其經過及處理情形函報原送戒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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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法院判決書,對於施用煙毒,或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之案件,在犯罪事實欄應將其是否成癮,有無移送勒戒,是否曾經勒戒斷癮而受不起訴處分或判決免除其刑及是否再犯三犯等一併認定記載,並於理由欄說明認定此等事實所憑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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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施用煙毒或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於勒戒斷癮受不起訴處分免除其刑後,再犯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而自首請求勒戒者,不得再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免除其刑。但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6.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