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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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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者,應即送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3條,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若被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時,應立即送往法醫師或檢驗人員進行檢驗,以檢查是否有煙毒或麻醉藥品的反應以及是否成癮,並出具檢驗書作為證明。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應為《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根據資料中的描述,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煙毒犯和麻醉藥品犯的處理程序,在移送給少年法庭調查之前,必須進行檢驗以判斷是否有煙毒或麻醉藥品的反應,並了解是否成癮。這樣的檢驗結果將會在檢驗書上被詳細記錄下來,作為處理這些犯罪案件的參考依據。 舉例如下:根據臺灣發生的真實案件,一名煙毒犯被移送少年法庭調查,根據法規的要求,他被送往醫院進行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該被告對煙毒有反應且已成癮,法醫師根據檢驗結果出具了一份檢驗書,以供法庭參考處理此案。根據該檢驗書的結果,法庭將能夠更好地了解該被告的狀態,並在裁決中作出適當的處理。

相關函釋 1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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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者,應即送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