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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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者,應即送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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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3條,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若被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時,應立即送往法醫師或檢驗人員進行檢驗,以檢查是否有煙毒或麻醉藥品的反應以及是否成癮,並出具檢驗書作為證明。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應為《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根據資料中的描述,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煙毒犯和麻醉藥品犯的處理程序,在移送給少年法庭調查之前,必須進行檢驗以判斷是否有煙毒或麻醉藥品的反應,並了解是否成癮。這樣的檢驗結果將會在檢驗書上被詳細記錄下來,作為處理這些犯罪案件的參考依據。 舉例如下:根據臺灣發生的真實案件,一名煙毒犯被移送少年法庭調查,根據法規的要求,他被送往醫院進行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該被告對煙毒有反應且已成癮,法醫師根據檢驗結果出具了一份檢驗書,以供法庭參考處理此案。根據該檢驗書的結果,法庭將能夠更好地了解該被告的狀態,並在裁決中作出適當的處理。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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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