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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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法院請求勒戒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應即移送檢察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 4 條」,該條款規定了在施用煙毒或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的情況下,當犯罪尚未被發現時,犯罪者可以主動向法院請求勒戒,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處理。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條款的解釋,因此是否存在關聯度無法確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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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