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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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裁定勒戒案件時,如十八歲以上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已經檢驗確定成癮者,應於收受檢察官勒戒聲請書後,即以裁定移送勒戒處所勒戒 (裁定書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9 期 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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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問題中提到的《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當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裁定勒戒案件時,對於已經檢驗確定成癮的十八歲以上的煙毒犯、麻醉藥品犯,應在收到檢察官的勒戒聲請書後,即以裁定書的形式移送勒戒處所進行勒戒。具體的裁定書格式可參照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9期第79頁的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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