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 法院審理煙毒、麻醉藥品案件時,如經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被告業已有癮者,應依職權裁定移送勒戒處所勒戒 (裁定書格式如附件 (三) )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諭知實施禁戒者,亦應移送勒戒處所勒戒。 法院審理煙毒案件,於煙毒犯裁定勒戒前,必要時,得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煙毒犯送勒戒處所觀察,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編 註:附件 (三)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79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解釋,第六條指出,在法院審理煙毒、麻醉藥品案件時,如果經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被告已經有癮,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將其移送勒戒處所進行勒戒。此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如果經少年法庭諭知實施禁戒,應將少年移送勒戒處所進行勒戒。 參考資料中的附件(三)提供了關於勒戒裁定書的格式,可參考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79頁。 此外,根據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如果在審理煙毒案件時,法院認為有必要可以將煙毒犯送勒戒處所觀察,觀察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對於煙毒案件的審判和處理遵循相應的程序,包括依法判決勒戒等措施。
相關函釋 1 則
- 被告名詞
- 業已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諭知名詞
- 禁戒名詞
- 第九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