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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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經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勒戒或少年法庭諭知實施禁戒者,應由法院填具移送書並檢附該犯照片六張派警解送。移送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勒戒處所收受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時,應即填具移送書所附簡覆表,交與解送之法警帶回原送戒機關 (移送書及所附簡覆表格式如附件 (四) (五) ) 。 (編 註:附件 (四) (五)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9 期 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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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7條,當這些犯罪嫌疑人被法院根據職權裁定移送勒戒或少年法庭諭知實施禁戒時,法院應填具移送書並檢附該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六張,然後派警解送。移送書的副本則應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當勒戒處所接收到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時,應立即填寫移送書所附的簡覆表,並將其交給解送的法警帶回原送戒機關。移送書及其附加的簡覆表的格式可參考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9期第80頁。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9期第80頁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諭知名詞
- 禁戒名詞
- 解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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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