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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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受理有癮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應即解送省、市勒戒處所勒戒。 勒戒處所對於移送勒戒之少年犯,應與其他受勒戒人分別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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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應該被送到勒戒處所接受勒戒。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應立即解送省市的勒戒處所進行勒戒。這指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後,應該將相關犯罪者送到相應的勒戒處所接受勒戒措施。 2. 勒戒處所對待被遣送的未成年犯應與其他受勒戒者分開進行勒戒。這表示在勒戒處所中,未成年犯應該與成年犯隔離開來,分開進行相應的勒戒。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和犯罪者,以達到減少毒品濫用和迷幻物品濫用的目的。根據資料,舉例來說,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曾經接受檢察官的請求,將煙毒犯遣送到台灣省立草屯療養院的勒戒中心進行勒戒。這表明法院在處理這些案件時,確實根據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理。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 解送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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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