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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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勒戒或由少年法庭實施禁戒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於勒戒完畢後,應由勒戒處所出具戒絕毒癮證明書,黏貼照片,按捺受勒戒者指紋函請原送勒戒機關即日派警提回,並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 (戒絕毒癮證明書、勒戒處所函及原送戒機關提回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函格式如附件 (六) (七) (八) ) 。戒絕毒癮之證明書應備一式五份,一份送由原送戒機關附卷,一份送受勒戒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一份送羈押之看守所或收容之少年觀護所,一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一份存所備查。 勒戒處所與送戒機關不在同一處所時,勒戒處所於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勒戒完畢時,應洽請當地地方法院提領暫押於當地看守所或暫收容於當地少年觀護所,並將副本抄送原送戒機關,逕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回辦理 (勒戒所函格式如附件 (九) ) 。 (編 註:附件 (六) ~ (九)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第 37 卷 9 期 81-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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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9條,當法院根據職權裁定移送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進行勒戒時,勒戒處所應出具戒絕毒癮證明書并黏貼照片,還要按捺受勒戒者的指紋,函請原送勒戒機關派警將其提回。此外,勒戒處所還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戒絕毒癮證明書應備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送由原送戒機關附卷,一份送受勒戒之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一份送羈押之看守所或收容之少年觀護所,一份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一份存所備查。 若勒戒處所與原送戒機關不在同一處所,勒戒處所在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勒戒完畢後應與當地地方法院聯繫,將其暫押於當地看守所或暫收容於當地少年觀護所,並將副本抄送原送戒機關,再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回辦理。 相關資料可參閱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9期81-82頁的附件(六)~(九)。
- 少年名詞
- 禁戒名詞
- 虞犯名詞
- 羈押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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