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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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煙毒犯施用煙毒或麻醉藥品犯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者,於斷癮後,原送戒機關提回時應即送檢驗人員調驗,是否確已勒戒斷癮,出具調驗書 (調驗書格式如附件 (一○) 。其於勒戒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應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免除其刑。 (編 註:附件 (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8 期 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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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 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 10 條 十 煙毒犯施用煙毒或麻醉藥品犯非法施打、吸用麻醉藥品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勒戒者,於斷癮後,原送戒機關提回時應即送檢驗人員調驗,是否確已勒戒斷癮,出具調驗書 (調驗書格式如附件 (一○) 。其於勒戒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應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之規定免除其刑。 根據上述資料,提到了煙毒犯施用煙毒或麻醉藥品且成癮時,可以自動請求勒戒。斷癮後,原送戒機關應送檢驗人員進行調驗,以確定是否已經斷癮。如果調驗確定已戒絕,則根據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免除其刑。 附件 (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8 期 83 頁。
- 非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免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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