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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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勒戒處所於法院移送之受勒戒人脫逃時,應即函請原送戒機關通緝或協尋 (勒戒所函格式如附件 (一一) ) ,並移送檢察官依法追訴其脫逃罪嫌。 法院於緝獲或協尋到案後應即移送繼續勒戒。 (編 註:附件 (一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9 期 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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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第11條,勒戒處所在法院移送受勒戒人脫逃時,應立即函請原送戒機關通緝或協尋。同時,移送檢察官依法追訴其脫逃罪嫌。若法院在緝獲或協尋到案後,應立即將被勒戒人繼續移送勒戒。 附件(一一)中的函格式可參考司法院公報第37卷9期83頁。
- 通緝名詞
- 協尋名詞
- 脫逃罪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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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