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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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少年迷幻物品虞犯在勒戒處所自殺、死亡、暴行、擾亂秩序或有其他重大事故發生時,勒戒處所應將其經過及處理情形函報原送戒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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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律文件,我們可以釋義以下幾個條款: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根據該條,施用毒品的犯罪行為應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如果經觀察、勒戒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此外,如果在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的罪行,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範例:一個被告因為施用毒品的罪行經過觀察勒戒後,被檢察官認為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因此進行不起訴處分。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根據該條,施用毒品的犯罪案件在審判時應依據修正後的條例進行處理。這是一個強制規定,法院沒有斟酌的餘地。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範例:一個被告因為施用毒品的罪行在條例修正後發生,因此法院根據新的條例對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 3. 運輸毒品罪:根據文中的描述,被告犯有運輸毒品的罪行。對於這樣的罪行,法院應根據法律進行量刑。 範例:被告運輸了少量的安非他命,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對其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 4. 刑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對犯罪行為應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量刑。 範例:根據被告的犯罪行為和情節,法院作出了適當的刑罰。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律文件進行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
- 少年名詞
- 虞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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