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迷幻物品虞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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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少年法庭調查者,應先由衛生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出具檢驗書一併送案。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庭調查後,少年法庭應即送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檢驗書格式如附件 (一) ) 。 (編 註:附件 (一) 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37 卷 9 期 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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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司法院在辦理煙毒犯和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第2條指出,當司法警察機關將煙毒犯和麻醉藥品犯移送少年法庭調查時,應該先由衛生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檢驗人員進行檢驗,以確認嫌犯是否有使用煙毒或麻醉藥品的反應。檢驗人員會出具檢驗書並一併提交給法庭。 此外,煙毒犯和麻醉藥品犯經由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庭後,少年法庭應該立即將嫌犯送給法醫師或檢驗人員進行進一步的檢驗,以確認他們是否有使用煙毒或麻醉藥品的反應,以及是否有成癮情況。相關的檢驗結果會被記錄在檢驗書上。 根據以上資料來源,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公報第37卷第9期第78頁。該公報中應包含附件一,也就是檢驗書的格式範例。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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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