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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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