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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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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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法條,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注意的事項如下: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被告須於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無需被告聲請。 舉例來說,如果在之前提及的案件中,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但在審判過程中被裁定為無罪,則在判決確定後,應立即辦理發還被告繳納的刑事保證金。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權益,以確保刑事保證金能及時歸還給無罪或免訴的被告。
- 緩刑名詞
- 被告名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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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