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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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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除通知受款人前來具領外,並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是否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採取撥匯方式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在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時,除了要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外,還可以根據所在地區的範圍、民情等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是否使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的撥匯方式來進行發還。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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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除通知受款人前來具領外,並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