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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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除通知受款人前來具領外,並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是否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採取撥匯方式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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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在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時,除了要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外,還可以根據所在地區的範圍、民情等具體情況,自行決定是否使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的撥匯方式來進行發還。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
- 刑事保證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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