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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法院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除通知受款人前來具領外,並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是否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採取撥匯方式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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