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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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之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係指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指參與審理本案之法官。 本要點之值日法官,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為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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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6 條,法官的指派與參與審理案件有一定的規範。根據該條規定,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的指派法官是負責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的法官;而第一次審判期日後的指派法官則是參與該案的審理法官。值日法官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是不能參與該案審理的。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參考說明書之司法院集證剖析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刑事判例適用原則修正版(2020-10-01)
- 審判期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本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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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