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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或所有需索,或接受招待餽贈,或將被告帶至他處辦理與覓保無關之事,違者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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