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十五 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或所有需索,或接受招待餽贈,或將被告帶至他處辦理與覓保無關之事,違者從嚴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想抱歉,我不知道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第 15 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